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中小客车其他指标业务 二、申领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中央驻穗或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计划管理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凭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二)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单位需要办理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或者消防、工程救险车辆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单位需要办理救护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四)单位需要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的,凭车辆信息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并用于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管理规定。 (六)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其中,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指企业与其注册成立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者不能获得更新指标。通过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适用。 (八)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1.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2.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3.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4.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5.车辆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1年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以及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不适用。 (九)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十)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用。 四、其他指标的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到指定的业务专窗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留存申请表第三联。 (二)受理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应有加盖职能部门公章。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在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按程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指标审核发放 申请审核通过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到指定网站自行打印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将说明理由。(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的因申请人本人的原因造成审核不通过,申请人承担因不符合条件导致无法参与增量指标申请的相关后果。) 五、申请其他指标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表、单位授权书、情况说明函、车辆信息附表、承诺函等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原件至办理业务窗口核验: 说明:1.有效身份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2.涉及单位授权书和相关材料须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固话)。3.法人身份需提供准确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4.如申请人为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士,则需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护照翻译本。 (一)中央驻穗或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计划管理的中小客车 1.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授权书; 4.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定编车)。 (二)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的中小客车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三)办理使用性质为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救护或工程救险的中小客车 1.车辆合格证(需注明专用校车或救护车等)(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授权书; 4.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专用车辆)。 (四)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或教练车的中小客车 1.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 (1)更新:《出租车车辆报停凭证》或《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明细表(出租汽车)及电子版、单位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出租汽车); (2)转移:《广州市客运车辆转移申请表》、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明细表(出租汽车)及电子版、单位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出租汽车); (3)新增:《出租车运力指标投放招标入围资格中标人通知书》、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明细表(出租汽车)及电子版、单位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出租汽车)。 2.公共汽电车: (1)广州市公共汽电车认定材料; (2)情况说明函; (3)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单位授权书; (5)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6)车辆信息附表及电子版(两台车以上需提供); (7)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公共汽电车)。 3.教练车: (1)车辆合格证(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授权书; (4)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5)教练车信息附表及电子版; (6)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教练车)。 (五)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中小客车 1.个人: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车辆合格证(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新能源车)。 2.单位: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车辆合格证(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单位授权书; (4)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新能源车)。 本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理,如姓名中包含有“生僻字”、“繁体字”的须到指定的业务专窗申请办理。 (六)个人因继承、离婚或司法拍卖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1.继承: (1)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继承事项的有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 (3)被继承人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2.离婚: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3)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协议离婚: (1)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3)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车辆归属事项的公证书; (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5)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备注: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款第4小点“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司法拍卖: (1)个人: 1)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有效身份证;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司法拍卖)。 备注:(个人业务申请必须本人办理) (2)单位: 1)执行裁定书;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授权书; 4)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司法拍卖)。 (七)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1.资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为行政单位); 2.单位关系文件材料(含车辆原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定编单位另须提供单位重组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 3.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单位授权书; 5.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6.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7.车辆信息附表及电子版(两台车以上需提供); 8.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重组和调拨等)。 (八)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1.上级单位的调拨批准文件; 2.单位上下级隶属关系文件材料(含车辆原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定编单位另须提供车辆过户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 3.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单位授权书; 5.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6.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7.车辆信息附表及电子版(两台车以上需提供); 8.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重组和调拨等)。 (九)被盗抢中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 1.个人被盗抢中小客车(个人业务申请必须本人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车)承诺函;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 2.单位被盗抢中小客车: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授权书; (3)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4)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车)承诺函;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 六、离婚、被盗抢、司法拍卖、教练车和出租车等其他指标等具体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详见有关办理须知 (一)关于申领离婚类其他指标业务办理须知 (二)关于申领被盗抢中小客车类其他指标业务办理须知 (三)关于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业务办理须知 (四)关于申领教练车类其他指标业务办理须知 (五)关于申领出租车类其他指标业务办理须知 七、如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取得了其他指标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需注意什么问题 非本市户籍人员使用指标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应注意是否需出具本市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具体以公安车管部门规定为准。 八、收费标准 申请人办理该项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九、咨询方式 申请人如有疑问,可以登陆指定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或拨打020-96900交通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十、投诉电话 020-12345 十一、办理机构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 十二、其他指标业务受理窗口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市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办证大厅1至5号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十三、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下载 2.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专用车辆)........下载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出租汽车)........下载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公共汽电车)........下载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教练车)........下载 6.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新能源车)........下载 7.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司法拍卖)........下载 8.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重组和调拨等)........下载 9.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下载 10.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车)承诺函........下载 11.教练车信息附表........下载 12.车辆信息附表(两台车以上需提供)........下载 1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明细表(出租汽车)........下载 |